113年度原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
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不得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王英傑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
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偵卷第75頁),
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