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貞
上列被告所犯違反森林法案件,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