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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貞


指定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3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9分宣判,但該日逢颱風來襲,臺東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