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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 1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惠美



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         
            廖頌熙律師(法扶律師)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47號、第4957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判決日期「114年4月2日」更正為「114年3月11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114年4月2日」,顯係「114年3月11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