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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三甲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敬傑
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被      告  鄒文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