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東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許濬鴻
被 告 陳宇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宇峰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以113年度東簡字第44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許濬鴻業於113年2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東簡字第4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各1份在卷
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許濬鴻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