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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淑珺
受  刑  人  王文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12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末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2年1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9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