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欣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69號、第4683號、第5359號、第5378號、第5920號、第6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欣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