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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李玫瑾
            洪宇亮
被      告  陳承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承政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承政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就被告陳承政被訴於113年4月14日19時21分許至同日19時31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巷000○0號竊取電纜線3捲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