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沈劉素華 住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
被 告 林聖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資為抗辯。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含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各1份在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於法尚有未合,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