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沈修緯
被 告 億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鋒
被 告 蘇文華
共 同
被 告 定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綝
訴訟代理人 陳肇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