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林坤萬
吳全金
林朝翊
尤朝翎
尤朝焌
被 告 鄭蘇銘
信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法定代理人 翁浤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