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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交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晟權


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晟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