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榕瓏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陽榕瓏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理中
期間,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具狀就被訴之
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審理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