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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川宇
            林愛華
            陳金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黃國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國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以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40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陳川宇、林愛華、陳金花均已於114年9月26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40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陳川宇、林愛華、陳金花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等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