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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附民原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代  理  人  陳誼芳
附民被告    莊仁茂




            陳昌昇



            李子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