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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2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趙淑芬
訴訟代理人  劉韋成

被      告  呂信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76號,部分改分114年度簡字第136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呂信逸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呂信逸部分,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翊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