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被 告 呂信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76號,
嗣部分改分114年度簡字第136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呂信逸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呂信逸部分,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書記官 廖翊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