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宗銘
上列被告因
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61號、第2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簡宗銘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偵訊時已就被訴之
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陳昱維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