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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交易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書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