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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附民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趙淑芬
送達代收人  陳俊文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原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