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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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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附民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李秀梅
被      告  潘威龍
訴訟代理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