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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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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附民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
附民原告    王朝南
附民被告    林振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金易字第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