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附民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
附民原告    黃子菱
附民被告    陳永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案刑事案件雖以被告賠償為緩刑條件,且該條件有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惟因尚未確定,自仍將原告之附民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為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