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東簡字第 1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入住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東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福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進入告訴人之住宅,侵犯告訴人之生活領域,使告訴人蒙受困擾而妨害其居家安寧,然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瑋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266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5年5月26日17時26分許,未經林施秋珊之同意,無故徒步進入林施秋珊位於臺東縣臺東市(住址詳卷)之住處,以此方式侵入林施秋珊之住宅。   
二、案經林施秋珊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告訴人林施秋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案現場測繪圖1份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瑋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伊秦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