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東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福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
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無故進入
告訴人之住宅,侵犯
告訴人之生活領域,使告訴人蒙受困擾而妨害其居家安寧,然念及被告坦承
犯行,
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兼衡被告之素行、
犯罪動機、手段,
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
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瑋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邱奕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266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5年5月26日17時26分許,未經林施秋珊之同意,無故徒步進入林施秋珊位於臺東縣臺東市(住址詳卷)之住處,以此方式侵入林施秋珊之住宅。
二、案經林施秋珊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復有
證人即告訴人林施秋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案現場測繪圖1份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瑋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伊秦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