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齊琦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38號、115年度執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齊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齊琦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9-27頁,本院卷第22-23頁),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又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2年2)拘束,兼衡受刑人分別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受刑人未對本件定執行表示意見,以及其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法定其執行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黃齊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4年9月5日
114年8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846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5、46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3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4日
115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32號
確定日期
115年1月22日
115年5月19日
備   註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05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20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