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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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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吉利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吉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吉利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㈠得易罰金之罪與得易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復具狀同意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勞動之罪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附卷足稽,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亦有該判決等附卷可參,本件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裁定意旨,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本件所定之執行刑自不應比前定之附表編號2及3執行刑計2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即3年2月為重,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拘束,兼衡受刑人分別侵害法益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及受刑人之意見綜合判斷,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年9月29日至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8日
113年9月20日
113年9月30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4744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4352、5195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4352、51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86號
114年度易字第90號
114年度易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7月31日
114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86號
114年度易字第90號
114年度易字第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4日
114年9月3日
114年9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備註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97號
(未執行)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63號
(執行中)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64號
(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