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案被告楊世良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江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