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二七二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一號),本院
併案審理,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等經
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四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
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錢 建 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