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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8 年度易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二七二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一號),本院併案審理,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四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錢 建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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