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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易字第 1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見本院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參照,依照上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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