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四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附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