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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易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四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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