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聲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八一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東監理站所八十九年七月十 四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東警交字第60669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違反第五十三條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駕 駛E7─三五六九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東縣○○鎮○○街與大同路口時闖紅燈 之事實。有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警員當場舉發製作之東警交字第606699號舉發 通知單一聯附卷足憑。並經警員葛聰明與黃金玉到庭結證明確。且有現地灯號設 施之照片一紙附卷止憑。異議人以灯號設施不妥,足以誘人誤闖紅灯云云為由聲 明不服。尚無理由。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參千六百 元並記點三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