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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個以上的裁判,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舉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甲○○曾犯麻藥與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過最高法院以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的刑度(詳如附表所示),並且都已經確定在案。而檢察官聲請對本件受刑人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的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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