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十
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
現金後,而免除
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經
核屬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
通緝書在卷
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