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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 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知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三十五萬元,經具保人乙○○ 具保繳納前述金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有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 據影本各一件附卷足證。現被告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執行刑罰時逃逸,經拘提亦 無著,有聲請人所附傳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代執行,經該署拘提無著之回函等相關資料影本附卷足證,爰依前述規定,將 具保人原繳納前述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錢 建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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