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