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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壹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號),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一公克(含袋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 毒品,為違禁品,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 點一公克(含袋重)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且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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