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壹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號),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一公克(含袋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
毒品,為違禁品,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
按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
點一公克(含袋重)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且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