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的安非他命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的聲請意旨是說:被告甲○○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號為
不起訴處分,並經確
定在案,而扣案的安非他命0.八公克,請依法宣告沒收。
二、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扣案的安非他命0.八公克屬於
第
二級毒品,和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相符,應依法
諭知沒收銷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