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四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惟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十二日,縮短之後刑期
屆滿日為九十年二月三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
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
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錢 建 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