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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槍砲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十七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了之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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