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槍砲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十七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惟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了之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二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