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
殺人未遂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五
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尚有八年五月又十一日
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惟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八十二日,縮短之
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
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
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錢 建 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建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