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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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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七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贓物、竊盜及麻藥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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