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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請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二五‧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至同 年月二十四日止,連續在台東縣卑南鄉利嘉村荖葉園內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多次,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在同市○○路○段與和平路口,為警當 場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該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二號為 起訴處分確定,惟仍有違禁物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二五‧七公克)扣案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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