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五九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五六九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
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