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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五九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五六九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 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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