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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六O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九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煙毒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十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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