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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煙毒等罪,被臺灣高等法院在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確定,並且已經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315 2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惟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七十四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 八年七月十四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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