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及執行殘刑,尚應執行有期 徒刑四年六月又九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八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 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錢 建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十 月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