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七七三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四、六八七九、一一一
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十七年確定執行在
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惟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一百六
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十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