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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9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八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魚槍壹支沒收。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未經許可,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在台東縣長 濱鄉三間村一鄰真柄四十三號住處,擅自製造魚槍一支,為供其獵捕魚類之用, 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起訴處分確定,但仍有送 經鑑定認具殺傷力之魚槍壹支扣案,因係違禁物,爰依前述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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