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無主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八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魚槍壹支沒收。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未經許可,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在台東縣長
濱鄉三間村一鄰真柄四十三號住處,擅自製造魚槍一支,為供其獵捕魚類之用,
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仍有送
經
鑑定認具殺傷力之魚槍壹支扣案,因係違禁物,爰依前述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