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殘留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