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聲請沒收
違禁物(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美製點二五手槍壹支、子彈陸顆(其中參顆業經試射)、巴西製九二手槍壹支、子彈
肆顆(其中參顆業經試射),均沒收。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美製點二五手槍一支、子彈六顆(
其中三顆業經試射)、巴西製九二手槍一支、子彈四顆(其中三顆業經試射),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屬違禁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本院沒收。
三、經查
上揭槍、彈,經送
鑑定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驗
通知書一紙在卷
足證,是該槍、彈均具殺傷力,
堪以認定。復查主文所示之
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槍、彈範圍,
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出租、出借、
持有、
寄藏或陳列,如違反者,該槍、彈即屬違禁物,依前述規
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